2013年11月3日 星期日

不能貪污,那貪車位可以吧?(9569-YL)

行政令函
發文字號:交通部93.07.23.交路字第0930044999號函 

公(發)布日: 093.07.23 
主旨:有關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建議修正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」第一百九十條規定,賦予警車專用停車位法源乙案,復請查照。 
說明: 
一、復貴署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九三0一一一九四三號函。 
二、依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貴我兩部會銜修正發布之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」第一百九十條第七項規定:「專用性停車位(停靠區),其寬度、長度、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,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,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二。......」,已賦予專用性停車位法源,故警察機關倘需繪設警車專用停車位,宜逕洽主管機關,綜合考量地區道路交通狀況、地區停車需永等因素評估是否適宜劃設。 
三、另鑒於道路停車空間有限,前揭警車停車位應儘量以自備(路外)停車位為宜,避免外界質疑。 
正本:內政部警政署 
副本: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版主來分析這公文的妙處。話說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在93年就想車位想瘋了,於是想動交通規則的腦筋,不想受制於"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"這幾個字,就是不想讓交通部、縣市交通局來管,也不想讓交通部、縣市交通局來審核符不符合"實際需要",臺北縣警察局認為應該自己想畫車位就畫,便在上級內政部警政署不支持的情況下,自己越級發文給交通部,結果被K回來了。

交通部順便教訓臺北縣警察局不要動馬路的腦筋,老百姓車子都沒地方停了,警察要車位請"自備"。這自備兩字可玄了,從進警校以來我們只聽過自備子彈,如何自備車位?

局裡抓過搶劫犯的學長一看就懂,自備就是"不要搶"。隨後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就跟對面體育會
要了下面這一大塊地:(警察跟你要,與跟你搶,不都一樣?)

9569-YL

不只你們死老百姓貪得無厭,我們警察也是啊!要到體育會的地之後,海山分局門口5個警用車位就空下來了,但豈有還給
死老百姓的道理?當然留給我們同仁停放摸魚專車或道上兄弟來泡茶喬事時享用了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