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3日 星期日

警政署來函照登

X先生來信詢問本署:
1.警用車位可否停放不明顯的警用車(車子不是黑白色,外觀也沒有寫警察)? 

2.警用車位可否停放民車? 

3.站立定點的警察,任由身旁車輛長時間違規停放,該警察是否違法? 

本署答覆如下:
X先生您好: 
您於102年Y月Z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反映的問題,茲答復如下: 
一、警車專用停車位,係供警用車輛(如:巡邏車、偵防車、警備車及執行警察(勤)業務車輛)停放,一般車輛違規占用警車專用停車位之行為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。 

二、員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規實施交通稽查,發現違規行為當本於權責依法舉發。惟站立定點之警察人員,因勤務項目及工作地點、任務之不同,且視現場狀況有不同之勤務作為。 

本案聯絡人員:曹祥孝 

聯絡電話:02-234184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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